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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計在合理控制噪音中的作用
為了防止噪音,我國聲學家馬大猷教授曾總結和研究了國內外現有各類噪音的危害和標準,提出了三條建議:
①為了保護人們的聽力和身體健康,噪音的允許值在 75~90 分貝。(用噪音計或聲級計測量噪聲大少)
②保障交談和通訊聯絡,環境噪音的允許值在 45~60分貝。
③對于睡眠時間建議在 35~50 分貝。(用噪音計或聲級計測量噪聲大少)
我國心理學界認為,控制噪音環境,除了考慮人的因素之外,還須兼顧經濟和技術上的可行性。充分的噪音控制,必須考慮噪音源、傳音途徑、受音者所組成的整個系統。控制噪音的措施針對上述三個部分或其中任何一個部分。噪音控制的內容包括:
①控制噪聲源。降低聲源噪音,工業、交通運輸業選用低噪音的生產設備和改進生產工藝,或者改變噪音源的運動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體發聲體的振動)。
②阻斷噪聲傳播。在傳音途徑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傳播,改變聲源已經發出的噪音傳播途徑,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規劃城市和建筑布局等。
③在人耳處減弱噪聲。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護,在聲源和傳播途徑上無法采取措施,或采取的聲學措施仍不能達到預期效果時,就需要對受音者或受音器官采取防護措施,如先進職業性噪音暴露的工人戴耳塞、耳罩或頭盔等護耳器。
噪音控制在技術上雖然現在已經成熟,但由于現代工業、交通運輸業規模很大,要采取噪音控制的企業和場所為數甚多,因此在防止噪音問題上,必須從技術、經濟和效果等方面進行綜合權衡。當然,具體問題應當具體分析。在控制室外、設計室、車間或職工先進工作的地方,噪音的強度要低;庫房或少有人去車間或空曠地方,噪音稍高一些也是的。總之,對待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不同性質與不同持續時間的噪音,應有一定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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