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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個人監測?
利用工作人員個人佩戴的劑量計進行的測量,或對其體內或排泄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的種類和活度進行的測量,以及對測量結果的解釋。
1、為什么要進行個人監測?
首先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但終是為了有效地控制職業照射,保護工作人員及其后代的健康與安全; 個人監測的其他作用諸如:
提供有關工作條件的信息和這些條件是否得到滿意的控制;
估計工作人員實際受到的劑量以證明符合監管要求;
根據監測數據的分析,評價和制定操作規程;
使工作人員了解自己的受照情況,并促使他們減少自己受到的照射;
為評價事故受照劑量提供信息;
監測數據還可用于危害利益分析、受監測人群的流行病學研究、法律訴訟以及補充醫學記錄等。
2、開展個人監測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一號,2001;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449號令,2005;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衛生部55號令,2007;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范》GBZ128-2002等。
3、誰應當為放射工作人員的個人監測負主要責任?
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和用人單位是為其放射工作人員實施個人監測承擔主要責任的責任方;
他們應根據具體情況,按照輻射防護*化的原則制定適當的職業照射監測計劃,進行個人監測與評價; --應將監測與評價的結果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告;
發生異常情況時應隨時報告。
4、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通常監測哪些射線?
通常監測χ、γ、β和中子等輻射。
5、外照射個人劑量計有哪些種類?
(1)按監測的輻射類型分:
光子(χ、γ)輻射劑量計(照相膠片*、熱釋光*、光釋光-如OSL*、電子劑量計*和袖珍劑量計--劑量筆);
光子(χ、γ)-β輻射劑量計(照相膠片*、熱釋光*、光釋光-如OSL*);
中子劑量計(核徑跡乳膠、固體核徑跡、裂變徑跡、反沖徑跡-如CR-39*、基于n、α反應的徑跡、TLD反照率*、氣泡探測器、個人報警中子劑量計); 以上帶"*"者應用廣泛;
(2)按佩戴部位分:
有胸章劑量計(多部位劑量計);
指環劑量計;
腕部劑量計;
頭箍劑量計;
(3)(光子-β胸章劑量計)按其功能分:
有普通式劑量計;
根據"定義"可測"三個量"的劑量計;
鑒別式劑量計;
(4)按其供電情況分:
有源(或主動、或直讀、或報警)劑量計;
無源(或被動)劑量計。
6、何謂"對照劑量計"?
向用戶郵寄個人劑量計時,同時郵寄1只(或幾只)與佩戴劑量計相同的"對照劑量計",用于扣除佩戴劑量計在準備、存放、郵寄、使用過程中接受的天然本底照射或其他附加照射,使之得到需要監測的放射工作人員在其工作中受到的職業受照劑量;
對照劑量計平時應放在無人工放射源輻照的地方(如辦公室內);
監測周期結束后,與佩戴劑量計一起郵寄到個人劑量監測服務機構。
7、外照射個人劑量常規監測的監測周期通常是多長時間?
確定常規監測的周期應綜合考慮放射工作人員的工作性質、劑量大小、劑量變化的程度及劑量計的性能等諸多因素;
常規監測周期一般為1個月,也可視具體情況延長或縮短,但長不得超過3個月。
8、哪些人需要進行個人劑量監測?
對于任何在控制區工作的工作人員,或有時進入控制區工作并可能受到顯著職業照射的工作人員,或其職業照射劑量可能大于5mSv/a的工作人員,均應進行個人監測;
在進行個人監測不現實或不可能的情況下,經審管部門認可后可根據工作場所監測的結果和受照地點和時間的資料對工作人員的職業受照做出評價;
對在監督區或只偶爾進入控制區工作的工作人員,如果預計其職業照射劑量在1mSv/a~5mSv/a范圍內,則應盡可能進行個人監測。應對這類人員的職業受照進行評價,這種評價應以個人監測或工作場所監測的結果為基礎;
如果可能,對所有受到職業照射的人員均應進行個人監測。但對于受照劑量始終不可能大于1mSv/a的工作人員,一般可不進行個人監測。但必須對工作人員職業照射進行評價,這種評價將以工作場所監測結果以及工作人員接受照射的地點和持續的時間為依據或以個人監測結果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發布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五條,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第十一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安排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建立并終生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9、如何選擇個人劑量計?
個人劑量計的選擇不僅取決于輻射類型,而且取決于除Hp(d)以外的所需資料;
實際上,可從下述劑量計類型中進行選擇:
簡易光子劑量計。適合在光子輻射場中監測深部個人劑量當量Hp (10);
光子-β劑量計。適合在光子-β輻射場中監測個人劑量當量Hp(10)、Hp(3)和Hp(0.07);
鑒別式光子-β劑量計。適合在光子-β輻射場中監測Hp(10)、Hp(3)和Hp(0.07),還可給出某些關于輻射類型、有效能量等信息;
肢體劑量計。在光子-β輻射場中監測淺表個人劑量當量Hp(0.07);
中子劑量計適合在中子輻射場中監測深部個人劑量當量Hp(10)。鑒于中子場中始終存在γ輻射,中子劑量計應始終與光子劑量計同時佩戴,一般合二為一(一個劑量計)佩戴;
直讀式和報警式電子劑量計。作為在強輻射場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員的附加劑量計。
10、個人劑量計應當佩戴在身體的什么部位?
對于比較均勻的輻射場,當輻射主要來自前方時,劑量計應佩戴在人體軀干前方中部位置,一般佩戴在左胸前;
當輻射主要來自人體背面時,劑量計應佩戴在背部中間;
對于工作中穿鉛圍裙的情況(如醫院放射科),通常應把劑量計佩戴在鉛圍裙里面(左胸前),當受照劑量可能很大時,則還需要在鉛圍裙外面衣領上另外佩戴一個劑量計;
只有當受照劑量很小且個人監測僅是為了獲得劑量上限估計值時,劑量計才可佩戴在鉛圍裙外面的左胸前位置;
從事可能受到復雜和非均勻照射的操作時,工作人員除應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在身體可能受到較大照射的部位,或與主要器官相對應的體表部位佩戴適當的局部劑量計。
11、何謂低探測水平(MDL)?
在輻射監測中,用于評價探測能力的一種統計量的值,指在給定的置信度下,一種測量方法在應用中能夠測出的區別于零值的小值。
12、何謂名義劑量?
在個人監測中,當工作人員佩戴的劑量計丟失、損壞或因故得不到劑量數據時,用其它適當的方法賦予該工作人員應有的劑量估算值;
名義劑量的獲得方法:
用同一監測周期內同事們的平均劑量;
用該工作人員前幾個監測周期的平均劑量;
用管理限值的一個適當分數,等。
13、針對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有哪些規定?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為其放射工作人員建立并終生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應當包括常規監測的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和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14、如何記錄工作人員的劑量?
當測得的工作人員劑量≥MDL時,如實記錄測得的劑量;
當測得的工作人員劑量<MDL時,記錄MDL/2;
當不能由"劑量計"得到該工作人員的劑量時,該工作人員記錄名義劑量;
當某工作人員的劑量受到懷疑(如高劑量)時,則記錄核實后的結果;
15、怎樣選擇個人劑量監測服務機構?
應當選擇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服務機構;
選擇的個人劑量監測服務機構所進行的個人監測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選擇的監測服務機構的監測能力(能夠監測的射線種類、擁有的劑量計類型、完善的質量體系、按時提供檢測報告的能力以及能滿足客戶未來需求的能力)應當符合本單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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